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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土 壤 學會 章 程
(2020年9月24日第十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
第三章 會員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 |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
第八章 附則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土壤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是Soil Science Society of China,縮寫為SSS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土壤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土壤科技工作者的紐帶與橋梁,是發展中國土壤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原則;弘揚“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團結和服務廣大土壤科技工作者,提高土壤科學技術專業水平,繁榮我國的土壤科學技術事業,加強土壤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土壤科技人才的成長,發揮土壤科學技術在農業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積極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辦事機構設在江蘇省南京市。本會網址:http://www.provocateurmagazine.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主要圍繞土壤科學與土壤資源可持續利用、土壤生態環境保護及相關學科開展活動,為廣大會員服務,業務范圍包括: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學術會議和科學考察活動,促進學科發展;
(二)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并發行學術書刊及相關電子和音像制品;
(三)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提高全民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壤資源、改善土壤生態環境的意識,推廣先進技術;
(四)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對各級政府制訂科學技術發展戰略和政策,以及經濟建設中涉及土壤學科的重大問題進行研討并提出建議;
(五)加強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作與友好往來,組織國際學術交流與活動;
(六)根據國家及區域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舉辦培訓班、講習班、進修班和專場咨詢等活動;
(七)依照有關規定,表彰獎勵在科學技術創新中取得突出成績的會員,并積極舉薦優秀人才;
(八)接受委托依法開展項目評估論證、科學技術成果評價以及有關部門轉移的職能和相關工作,參與制定或修訂行業標準以及相關法規,為政府提供相關咨詢建議。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普通會員、外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單位會員:在土壤科學技術領域內擁有一定數量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并愿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四)學生會員:與本會專業有關的全日制在讀研究生(包括碩士生、博士生)。
(五)普通會員:熱愛土壤科學技術事業,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外籍會員:在土壤科學技術相關領域有較高學術成就,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本會聯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申請書;
(二)在中國土壤學會網站上完成注冊;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核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學術和其它活動;
(四)可參加本會組織開展的各項評獎活動;
(五)可由本會推薦參加相關人才、項目、獎項評選活動;
(六)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本會委托和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為本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四)維護本會聲譽,未經本會許可,不得以本會的名義對外聯系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宣傳本會工作,熱心參與科學普及等公益活動;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不再享受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對違反章程情節嚴重者,可勸其退會,或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本會的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提前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換屆,理事會的任期相應調整。人數不得超過150人,每屆更新不少于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工作計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屆滿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屆滿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可不受屆次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原則上不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分支機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9人,不少于3人。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三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監事任期同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選舉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四)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職情況;
(五)監督本會財務運行管理狀況;
(六)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二條 本會會徽圖案為:
1.圖案中間的一條橫線表示在地球陸地表面有深厚的土層;
2.大地上托起的長城代表古老文明的中國;
3.在長城邊升起一輪紅日,預示中國土壤科學及中國土壤學會蒸蒸日上。紅日中的S表示土壤科學學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0年9月24日第十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